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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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報到須親自辦理如有託人代辦者以未報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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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4條規定,委員在報到時必須親自辦理,如果委託他人代辦報到,則視為未報到。根據這項法條,委員不能以委託他人的方式來代辦報到程序,必須親自辦理報到流程。 參考資料: -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https://lis.ly.gov.tw/lgcgi/lglaw?lawid=4C3A67093D0A9A3A0241BF2CCBE20B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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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