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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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委員須經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報告院會後方得出席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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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5 條規定,遞補委員必須經過立法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審查報告,才能出席院會。這表示遞補委員必須經過立法院的資格審查程序,以確保其符合擔任該委員職位的資格要求。然後,資格審查委員會會對遞補委員的資格進行評估和審查,並在提交審查報告給院會後,遞補委員才能正式出席院會。這一程序的目的是確保立法院的遞補委員具備適當的資格和能力,以履行其職責。具體的例子我並沒有提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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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