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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9.12.15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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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叛國有據經檢舉調查屬實者,由本院紀律委員會報告院會同意後,函請政府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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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於開會期間,除因公被派或因交通斷絕或因重病臥床經醫師證明不能報到出席者外,均以無故不出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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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身陷匪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以無故不出席論。 甲 在匪區參加反共工作有具體事實經調查屬實者。 乙 因交通斷絕不及疏散致被匪監禁或失去行動自由未有附匪言行經調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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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委員不得有左列各款行為: 一、利用身分,勾結執行公務之人員,不法圖利。 二、洩露國家機密。 三、向外國申請永久居留。但僑選之立法委員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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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兼任政府機關或國營、公營事業機構聘任職務之委員,應於本辦法通過後兩週內辭去其聘任職務;逾期不辭去其聘任職務者,由本院函請政府轉飭各該聘任機關解除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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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分別根據上列各條規定辦法,負責審定提出院會報告經院會決議後執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89.12.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