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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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分別根據上列各條規定辦法,負責審定提出院會報告經院會決議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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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的職責。根據此條規定,這兩個委員會負責根據前述法規的辦法進行審定,並負責執行經立法院報告並經立法院決議後所執行的相關事項。這表示這兩個委員會對於立法院的資格審查和紀律事項起著重要的監督和執行的作用。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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