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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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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分別根據上列各條規定辦法,負責審定提出院會報告經院會決議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10 條規定了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和紀律委員會的職責。根據此條規定,這兩個委員會負責根據前述法規的辦法進行審定,並負責執行經立法院報告並經立法院決議後所執行的相關事項。這表示這兩個委員會對於立法院的資格審查和紀律事項起著重要的監督和執行的作用。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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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10 條規定:「本院資格審查委員會、紀律委員會分別根據上列各條規定辦法,負責審定提出院會報告經院會決議後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