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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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職員紀律之嚴肅由院長依法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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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11條,本院職員紀律的嚴肅處理由院長依法處理。根據此條文,立法院的院長對於職員紀律問題有最終的決策權責。這意味著院長可以根據相關法律進行紀律處分,以確保立法院的紀律秩序。具體的處理方式和程序可能需要進一步參考立法院的相關內部規定和文件。 例子: 根據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11條,如果某位立法院職員被發現違反了職業道德規範或其他相關規定,院長可以根據程序對其進行紀律處分。例如,院長可以停職、降職或開除該職員,以維護立法院的紀律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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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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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