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院委員已經政府任命為官吏者,應依憲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自其就職之日起喪失立法委員之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第7條,該法規定擔任官吏的立法委員,根據憲法第七十五條,自就職之日起將失去立法委員的資格。這表示一旦立法委員擔任官職,他們就不能再繼續擔任立法委員的角色。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立法委員能夠專注於他們的官職職責,並避免產生利益衝突的情況。這項法規的範例可能涉及一位立法委員在擔任政府高級職位之前,他們可能被要求辭去他們的立法委員職務。
- 第七十五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立法院嚴肅紀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