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 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 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 五、職員任免、考核之核擬。 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 七、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及統計。 八、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 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 十、各方聯繫事項。 十一、各項會報之主持。 十二、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 十三、院長交辦事項。 十四、交代事項之主辦。
- 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