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規定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負責處理立法院的各項事務,包括工作計劃的編製、職務的分配和調配、職員的指揮和監督、職員的任免和考核、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和統計等。副秘書長則是協助秘書長處理上述事項。例如,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負責審核重要文件和新聞稿、主持各項會報、核定全部工作報告等。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立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文件,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描述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範圍和權責。這一規定為立法院內部的組織和運作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和規範。 舉一個與該條規定有關的範例是,根據這一規定,秘書長有權核准職員請假未滿一個月的申請。這意味著秘書長負責審核和核准職員的請假申請,確保請假程序的適當進行。 參考資料: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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