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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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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 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各單位職員之調配。 四、職員之指揮、監督與紀律之整飭。 五、職員任免、考之核擬。 六、職員請假未滿一月之核准。 七、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及統計。 八、院長授權公用款項之核付。 九、重要文件及重要新聞稿之審核。 十、各方聯繫事項。 十一、各項會報之主持。 十二、全部工作報告之核定。 十三、院長交辦事項。 十四、交代事項之主辦。
  2. 2.副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襄助秘書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規定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根據該條規定,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負責處理立法院的各項事務,包括工作計劃的編製、職務的分配和調配、職員的指揮和監督、職員的任免和考核、編造概算、預算、決算和統計等。副秘書長則是協助秘書長處理上述事項。例如,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負責審核重要文件和新聞稿、主持各項會報、核定全部工作報告等。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立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文件,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5條描述了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的職責範圍和權責。這一規定為立法院內部的組織和運作提供了具體的指導和規範。 舉一個與該條規定有關的範例是,根據這一規定,秘書長有權核准職員請假未滿一個月的申請。這意味著秘書長負責審核和核准職員的請假申請,確保請假程序的適當進行。 參考資料: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

  • 任免名詞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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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規定:「秘書長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全院工作計畫之編製。 二、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