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秘書長有以下判行文件的權限,但必須將每日判行的重要文件報告給院長: 1. 由院長交辦或授權代判的文件。 2. 關於技術事務且經過院長原則決定的文件。 3. 用於對外詢問洽商的手續和檢查案件答復的文件。 4. 收集機密文件和機密文件的轉文。 5. 應該用秘書長的名義發出的文件和對秘書長來函提供答復的文件。 6. 普通新聞稿。 如果有文件因時間緊迫無法送呈判行,秘書長可以在事後補呈判行。 參考資料: 立法院處務規程。檢索日期:2021年10月4日。 範例: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第1款,對於院長交辦的文件,秘書長有權判行。例如,當院長將一份文件委託給秘書長處理時,秘書長可以依據這項規定判行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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