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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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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 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 二、經院長決定原則後,有關技術事務,依法處理之文件。 三、對外為手續之詢問洽商,及查案答復之文件。 四、對外徵集密件資料,及收到密件之復文。 五、應以秘書長名義行文及對秘書長來文具復之文件。 六、普通新聞稿。
  2. 2.應呈院長判行之文件,因時間急迫不及呈判時,得由秘書長批明先發,事後補呈判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秘書長有以下判行文件的權限,但必須將每日判行的重要文件報告給院長: 1. 由院長交辦或授權代判的文件。 2. 關於技術事務且經過院長原則決定的文件。 3. 用於對外詢問洽商的手續和檢查案件答復的文件。 4. 收集機密文件和機密文件的轉文。 5. 應該用秘書長的名義發出的文件和對秘書長來函提供答復的文件。 6. 普通新聞稿。 如果有文件因時間緊迫無法送呈判行,秘書長可以在事後補呈判行。 參考資料: 立法院處務規程。檢索日期:2021年10月4日。 範例: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6條第1款,對於院長交辦的文件,秘書長有權判行。例如,當院長將一份文件委託給秘書長處理時,秘書長可以依據這項規定判行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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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規定:「秘書長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每日判行之重要文件,報告院長: 一、院長交辦及授權代判之文件。 二、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