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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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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主管事務之處理。 四、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 五、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六、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 七、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 八、長官交辦事項。
  2. 2.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的內容,各處、局、館及中心主管的權責包括擬訂所屬工作計畫、分配所屬各單位職務、處理主管事務、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職員、核准所屬職員三天內的請假、審核所屬單位的工作報告和主管文件,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而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則是協助主管長官處理上述的事項。 這表示各處、局、館及中心主管擁有調度所屬單位的權力,包括指派職務、監督和考核職員,並審核相關文件和報告。同時,副主管則協助主管處理這些事項。 例如,如果一位處長要調配該處的職員到不同的職務,或審核該處的工作報告,都屬於他們的權責範疇。再例如,如果一位局長要指派職員處理某個特定的業務,或者審核主管文件,也都屬於他們的權責範疇。 資料來源: -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 - 行政院函括號行政法規字第1052004695號函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1532) - 行政院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30035) - 行政院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30035)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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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規定:「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