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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處、局、館長及中心主任承秘書長之命,處理各該主管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所屬各單位職務之分配。 三、主管事務之處理。 四、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 五、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六、所屬單位工作報告之審核。 七、所屬主管文件之審核。 八、長官交辦事項。
  2. 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襄助該管主管長官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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