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的內容,各處、局、館及中心主管的權責包括擬訂所屬工作計畫、分配所屬各單位職務、處理主管事務、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職員、核准所屬職員三天內的請假、審核所屬單位的工作報告和主管文件,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而各處、局、館及中心副主管則是協助主管長官處理上述的事項。 這表示各處、局、館及中心主管擁有調度所屬單位的權力,包括指派職務、監督和考核職員,並審核相關文件和報告。同時,副主管則協助主管處理這些事項。 例如,如果一位處長要調配該處的職員到不同的職務,或審核該處的工作報告,都屬於他們的權責範疇。再例如,如果一位局長要指派職員處理某個特定的業務,或者審核主管文件,也都屬於他們的權責範疇。 資料來源: -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7條 - 行政院函括號行政法規字第1052004695號函 (https://law.moj.gov.tw/News/news_detail.aspx?id=61532) - 行政院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30035) - 行政院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6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1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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