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權責
>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
核
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職掌 §3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權責 §15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公文處理程序 §29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3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