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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事處處長依人事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本院人事管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2. 人事處副處長,襄助人事處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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