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規定了主計處處長和副處長的權責範圍。根據該條規定,主計處處長負責擬訂本處的工作計畫、分配工作、審核主管文稿、撰擬重要文件、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職員、核准所屬職員三日以內的請假申請,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主計處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這些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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