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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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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 一、本處工作計畫之擬訂。 二、本處工作之分配。 三、主管文稿之審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四、重要文件之撰擬。 五、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及考核。 六、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七、長官交辦事項。
  2. 2.主計處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前項各款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19條規定了主計處處長和副處長的權責範圍。根據該條規定,主計處處長負責擬訂本處的工作計畫、分配工作、審核主管文稿、撰擬重要文件、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職員、核准所屬職員三日以內的請假申請,以及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主計處副處長則協助處長處理這些事項。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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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規定:「主計處處長,依主計法規之規定,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掌理本院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權責如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