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各委員會專門委員的職責包括研究、編寫以及起草議案和人民請願書,並提供立法協助和黨團協商的幕僚工作,同時受秘書長的指揮和監督。這項規定確定了各委員會專門委員的職責範圍,其工作涉及研究、起草法案、協助立法以及黨團協商。秘書長則負責監督並指揮這些專門委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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