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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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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商幕僚作業等事項,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0條,各委員會專門委員的職責包括研究、編寫以及起草議案和人民請願書,並提供立法協助和黨團協商的幕僚工作,同時受秘書長的指揮和監督。這項規定確定了各委員會專門委員的職責範圍,其工作涉及研究、起草法案、協助立法以及黨團協商。秘書長則負責監督並指揮這些專門委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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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規定:「各委員會專門委員,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擔任議案及人民請願書之研究、編撰及草擬、立法協助及黨團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