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分別承各該委員會之命,處理各委員會事務,並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其權責如下: 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 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 四、有關資料之蒐集。 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 六、重要文件之撰擬。 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 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 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 十、長官交辦事項。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1 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有以下的權責: 一、所屬職員工作之分配:主任秘書負責將委員會的工作分配給所屬職員。 二、本委員會會議事項之籌劃:主任秘書負責籌劃委員會的會議事項。 三、本委員會委員之連繫及與相關部會之商洽:主任秘書負責聯繫委員會的委員以及與相關部會進行商洽。 四、有關資料之蒐集:主任秘書負責蒐集有關的資料。 五、本委員會主管文稿之審核及例行公務之處理:主任秘書負責審核本委員會的文件並處理例行公務。 六、重要文件之撰擬:主任秘書負責撰擬重要文件。 七、本委員會工作報告之編擬:主任秘書負責編擬本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八、所屬職員之指導、監督與考核:主任秘書負責指導、監督和考核所屬職員。 九、所屬職員請假三日以內之核准:主任秘書負責核准所屬職員請假三天以內的請假。 十、長官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處理長官交辦的事項。 以上回答參考來自《立法院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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