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有權判行以下文件: 1. 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的議程及通知書。 範例:當召集委員決定舉行一個委員會會議時,主任秘書可以判行相關的議程及通知書。 2. 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的文件。 範例:當召集委員決定將某些文件轉交給其他單位時,主任秘書可以判行這些文件的移送。 3. 與蒐集資料相關的往返文件。 範例:當委員會需要蒐集某些資料時,主任秘書可以處理相關的往返文件。 4. 純屬事務性質的文件。 範例:純屬事務性質的文件,例如會議紀錄或設備借用申請等,主任秘書可以判行。 5. 經辦指定事項的文件。 範例:當主任秘書接到委員會指定的特定事項時,可以處理相關的文件。 如果重要議事文件因時間緊迫無法送判,主任秘書可以先行批發並在之後補交判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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