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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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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2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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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 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
通知書
。 二、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 三、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 四、純屬事務性質文件。 五、經辦指定事項。
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得由主任秘書先行批發,事後補送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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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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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職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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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權責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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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公文處理程序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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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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