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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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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 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之議程及通知書。 二、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之文件。 三、有關蒐集資料往返文件。 四、純屬事務性質文件。 五、經辦指定事項。
  2. 2.凡重要議事文件應經召集委員判行者,因時間急迫不及送判時,得由主任秘書先行批發,事後補送判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2條,各委員會主任秘書有權判行以下文件: 1. 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議的議程及通知書。 範例:當召集委員決定舉行一個委員會會議時,主任秘書可以判行相關的議程及通知書。 2. 經召集委員決定移送各單位的文件。 範例:當召集委員決定將某些文件轉交給其他單位時,主任秘書可以判行這些文件的移送。 3. 與蒐集資料相關的往返文件。 範例:當委員會需要蒐集某些資料時,主任秘書可以處理相關的往返文件。 4. 純屬事務性質的文件。 範例:純屬事務性質的文件,例如會議紀錄或設備借用申請等,主任秘書可以判行。 5. 經辦指定事項的文件。 範例:當主任秘書接到委員會指定的特定事項時,可以處理相關的文件。 如果重要議事文件因時間緊迫無法送判,主任秘書可以先行批發並在之後補交判行文件。

  • 通知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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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規定:「各委員會主任秘書得判行下列文件,但應將有關議事之重要文件報告召集委員: 一、經召集委員決定舉行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