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的秘書,其權責可以參照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具體來說,第21條規定了秘書對於委員會的協助職能,包括撰寫會議紀錄、編輯委員會文件等。而第22條則規定了秘書在處理委員會事務時應遵守的原則,例如遵從委員會的指示、協助組織會議等。 參考資料: 立法院處務規程 (最新版) 法規連結:https://lis.ly.gov.tw/lglawc/v?@2024R+ 範例: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當立法院設立特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時,議員可以派遣一名秘書協助處理該委員會的事務。這位秘書的權責可以參照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例如撰寫委員會會議的紀錄,編輯相關文件以及遵從委員會的指示等。例如,在一個立法院的教育特種委員會中,議員可以派遣一名秘書協助處理與教育相關的事務,例如撰寫教育政策的建議文件、組織教育相關的會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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