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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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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的秘書,其權責可以參照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具體來說,第21條規定了秘書對於委員會的協助職能,包括撰寫會議紀錄、編輯委員會文件等。而第22條則規定了秘書在處理委員會事務時應遵守的原則,例如遵從委員會的指示、協助組織會議等。 參考資料: 立法院處務規程 (最新版) 法規連結:https://lis.ly.gov.tw/lglawc/v?@2024R+ 範例: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3條,當立法院設立特種委員會處理特定事務時,議員可以派遣一名秘書協助處理該委員會的事務。這位秘書的權責可以參照第21條和第22條的規定,例如撰寫委員會會議的紀錄,編輯相關文件以及遵從委員會的指示等。例如,在一個立法院的教育特種委員會中,議員可以派遣一名秘書協助處理與教育相關的事務,例如撰寫教育政策的建議文件、組織教育相關的會議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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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規定:「派在特種委員會處理事務之秘書,其權責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處務規程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