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各職稱人員之權責,除本規程已有規定者外,其餘均依法今規定,受該管長官之指導、監督、辦理相關事務。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24條,立法院各職稱人員的權責,除了本規程已經規定的之外,其餘均依法令規定,受到相關長官的指導、監督,並負責辦理相關事務。這代表立法院各職稱人員在執行工作時,必須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並接受長官的指導和監督。根據最新的立法院處務規程,這項規定對於立法院內部的組織和運作具有指導性意義,確保各職稱人員在執行職責時能夠依法辦理相關事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