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處設議程科、議案科、會務科及編印科,分掌下列事項: 一、議程科:關於議事日程之編擬、議案索引之編製、請願案議程之編擬、請願文稿之撰擬及議事文件之收發等事項,並兼辦程序委員會事務。 二、議案科:關於會議紀錄之編製、提案之整理、議案條文之整理、議事文稿之撰擬等事項。 三、會務科:關於會議文件之分發、議場事務之管理及委員會出席證、議場出入證、旁聽證之製發及會務文件之撰擬等事項。 四、編印科:關於議案文件之準備、登記、分類保管、編印及機密資料之分發、管制等事項。
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立法院議事處分成議程科、議案科、會務科和編印科,各有不同的職責範圍。 議程科負責編擬議事日程、議案索引、請願案議程以及請願文草案的撰寫,同時也兼辦程序委員會的事務。 議案科則負責編製會議記錄、整理提案、整理議案條文以及草擬議事文件等工作。 會務科負責處理會議文件的分發、管理議場事務,並負責製發委員會出席證、議場出入證和旁聽證,同時也要草擬會務相關文件。 編印科則負責準備、登記、分類保管和編印議案文件,並處理機密資料的分發和管制。 例如,在實際執行中,議程科可能會編排議事日程,包括確定要處理的議案內容和時間安排,並在開會前製定相關議事文件。議案科則負責整理和撰寫提案的相關紀錄和文稿。會務科負責製作出席證、出入證和旁聽證等會務相關文件。編印科則負責統籌議案文件的準備和編印工作。 以上解釋是根據司法院研究年報第九輯上冊的鍾慧芳著《民事強制執行案件實務處理解析》中引用的立法院處務規程第5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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