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總務處設庶務科、出納科、交通科、管理科、營繕科、住宿會館、研究會館、醫務室及警衛隊,分掌下列事項: 一、庶務科:關於公物之採購、水電設備、餐飲服務、場地佈置及一般性服務等事項。 二、出納科:關於款項之扣繳、現金之保管及委職員工助理薪津發放等事項。 三、交通科:關於車輛調度及交通服務等事項。 四、管理科:關於技工工友管理、議場會場服務、環境清潔及勞工保險等事項。 五、營繕科:關於全院財產、房舍、物品之保管及房舍之建造、修繕等事項。 六、住宿會館:關於本院住宿會館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七、研究會館:關於本院委員研究室之管理與服務等事項。 八、醫務室:關於委職員工、委員公費助理及其眷屬保健診療與協助就醫等事項。 九、警衛隊:關於本院各辦公處所、研究會館、住宿會館、中南部服務中心、議政博物館與其他院區之門禁安全、警戒、消防及其周圍之交通指揮、管理等事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