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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制局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關於內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第二組: (一)關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第三組: (一)關於經濟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四、第四組: (一)關於財政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交通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五、第五組: (一)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不屬於其他各組有關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2. 外國法規及立法制度之研究、諮詢、編譯、立法政策、法制諮詢及法學研究等事項,由各組分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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