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法制局分為五組,各組負責不同委員會主審法律案的研究、分析、評估和諮詢事項。這包括內政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經濟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財政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等主審法律案的相關工作。 根據資料,立法院處務規程第8條所提到的法制局的組織和職掌是為了確保各委員會對法律案有相應的專業資源和諮詢支持。這樣可以確保立法院的法案審查工作能夠更加有效和嚴謹。 參考資料:《立法院處務規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