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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處務規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預算中心設五組,分掌下列事項: 一、第一組: (一)關於內政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交通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第二組: (一)關於外交及國防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三、第三組:關於經濟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四、第四組: (一)關於財政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五、第五組: (一)關於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主審之各機關施政計畫、事業計畫及其預算、決算等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 (二)關於各國預算制度蒐集、整理、分析、評估及研究事項。
  2. 關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及中央政府總決算審報告案之整體評估、分析事項,由各組共同辦理之。
  3. 與預算、決算有關議案及政策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事項,由各組分別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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