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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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會審查或起草法案,得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若干人初步審查或起草,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各委員會並得經常分設若干小組,分別擔任法案之初步審查或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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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第5條規定,各委員會在審查或起草法案時,可以由會議主席提請委員中的若干人進行初步審查或起草,並且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此外,各委員會還可以常設若干小組,分別負責法案的初步審查或起草。這條規定確保了各委員會能夠有效地進行法案的審查和起草工作。 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公務人員行為法》第25條規定了各級政府應該設立專責委員會,負責審查或起草法案。根據這個條文,立法院各委員會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職責,選擇在法案審查或起草的過程中進行分組或委派工作。這樣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讓委員會能夠更好地履行其職責。 參考資料:《立法院各委員會辦事通則》、《公務人員行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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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