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撤回之。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12 條》,修正動議在未經議決前,原動議人徵得連署或附議人之同意,得撤回之。換言之,當一項修正動議提出後尚未進行最終的議決程序之前,原動議人若得到修正動議的連署人或附議人的同意,可以撤回該修正動議。這表示當提出修正動議的人在提出之後,他自己或其他與他意見一致的人同意撤回該修正動議後,該修正動議即被視為無效。以下是一個參考範例:假設在某次立法院的議事中,議員 A 提出了一項修正動議,經過一段時間後,議員 A 與其他議員 B 和 C 都表示同意撤回該修正動議。在此情況下,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12 條,議員 A 可以正式撤回他所提出的修正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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