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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 1–66

2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3
  1.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
  2. 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4
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5
本院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