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會議出席者及列席者,均應署名於簽到簿。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規定,立法院會議中的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都必須在簽到簿上簽名。此規定旨在確保會議的出席人員和列席人員的身份和出席情況可以被準確記錄。根據上述參考資料中的法官判決書,第4項指出會議紀錄應當記載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和臨時動議等項目。原告主張在評選委員會議紀錄中沒有出席委員的簽名,違反了立法院議事規則第9條第4項的規定。然而,經過檢視該評選結果總表(附件)後,可發現所有出席委員都已簽署了該表格,在法律意義上等同於在會議紀錄上簽名,因此符合立法院規定。因此,根據這些資訊,可以解釋立法院議事規則第6條要求出席人員於簽到簿上簽名的目的和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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