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會議,秘書長應列席,秘書長因事故不能列席時,由副秘書長列席,並配置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5條的規定,院會議事時,秘書長應該列席,若秘書長有事故不能列席時,則由副秘書長列席,並且配置相關職員辦理會議事項。 參考資料: - 立法院議事規則(https://lis.ly.gov.tw/lghtml/lawmenu2/0/7-006-11-0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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