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 條規定,立法委員如果因事故無法參加本院會議,應該通知議事處請假,如果未請假的話就會被列為缺席。 根據這個條文,立法委員出席本院會議的義務是相當重要的,他們需要提前通知議事處,並且取得請假的許可,否則就會被視為缺席。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議會的正常運作,並確保立法委員的責任和義務得到履行。 相關參考資料可參考立法院網站上的《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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