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之提出,以書面行之,如係法律案,應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7條規定,議案的提出應該以書面形式進行。如果是法律案,則應附具條文和立法理由。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議案的內容清晰明確且有充分的解釋和理由支持。 議案的提出必須附具條文,這是為了讓立法委員和其他相關人士能夠清楚地了解提案的內容和所要達到的目的。條文應該明確列出具體的法律條款,以便進行討論和審查。 此外,在提案中還應該附具立法理由。立法理由是對提案背後的目的和理據進行解釋和說明的文件。這些理由應該具體且具有說服力,以充分證明為什麼需要通過這個議案並且符合現行法律和法規的要求。 例如,如果一個議案是關於修改刑事訴訟法中的某個條款,那麼在提案中應該詳細說明為什麼需要修改該條款,可能包括該條款在實際應用中出現的問題、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他國家的法律經驗等。這些立法理由的目的是讓其他人能夠理解提案的背景和合理性,並在討論和決策時提供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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