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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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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2. 2.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立法委員提出的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的連署,其他提案則需有十人以上的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的意見,當提案人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的同意。 範例:當一位立法委員提出一個法律案時,除了他自己要連署外,還需要至少其他十四位立法委員的連署支持,才能正式提出進行審議。同樣地,若是其他提案,像是議案或決議案,則需要至少十位立法委員的支持才能進行審議。在連署過程中,連署人不得對原提案表達反對的意見,且當提案人想要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的同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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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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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規定:「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連署人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