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8 條
- 1.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 2.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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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立法委員提出的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的連署,其他提案則需有十人以上的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的意見,當提案人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的同意。 範例:當一位立法委員提出一個法律案時,除了他自己要連署外,還需要至少其他十四位立法委員的連署支持,才能正式提出進行審議。同樣地,若是其他提案,像是議案或決議案,則需要至少十位立法委員的支持才能進行審議。在連署過程中,連署人不得對原提案表達反對的意見,且當提案人想要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的同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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