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8條,立法委員提出的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的連署,其他提案則需有十人以上的連署。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的意見,當提案人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的同意。 範例:當一位立法委員提出一個法律案時,除了他自己要連署外,還需要至少其他十四位立法委員的連署支持,才能正式提出進行審議。同樣地,若是其他提案,像是議案或決議案,則需要至少十位立法委員的支持才能進行審議。在連署過程中,連署人不得對原提案表達反對的意見,且當提案人想要撤回提案時,必須先徵得連署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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