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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有十五人以上之連署;其他提案,除另有規定外,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
  2. 連署人不得發表反對原提案之意見;提案人撤回提案時,應先徵得連署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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