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9 條
- 1.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
- 2.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
- 3.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
- 4.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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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9條規定了關於臨時提案的相關規定,根據這條規則的內容,有幾個具體的要點: 1. 出席委員可以提出臨時提案,但提案的內容必須與亟待解決的事項有關,並需在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且必須有十人以上的連署支持。每位委員每次院會只能提出一個臨時提案。這類提案在下午五時至六時間處理,每位提案人的說明時間限制在一分鐘以內。 2. 如果臨時提案涉及邀請機關首長進行報告,則由主席裁決是否交由相關委員會處理。如果涉及各機關職權的行使,則交由相關機關進行研處。 3. 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形式提出,意味著法律案需要經過正式的程序進行審議。 4. 如果臨時提案具有時效性的重大事項,會議主席可以召開黨團協商會議進行討論。如果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則必須立即以書面形式提交給院會進行處理。 根據以上資料,立法院議事規則第9條主要是關於臨時提案的規定,強調了提案的時效性和限制,並對程序進行了細節的規範。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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