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10 條
經否決之議案,除復議外,不得再行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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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0條的規定,經否決的議案除非進行復議程序,否則不得再次提出。這意味著一旦一個議案被否決,就不能再次被提出討論。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議會的辯論和決策過程的順暢進行,避免對同一個議題進行重複討論和投票的浪費。以最新的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十條為準,這條規定的例子可能如下: 如果一個法案在議會中進行罷免表決後被否決,那麼該法案將不能再次被提出並進行討論。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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