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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11 條

  1. 1.修正動議,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之,並須經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始得成立。
  2. 2.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部分,先付討論。
  3. 3.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比照前二項之規定。
  4. 4.對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修正動議時,應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就其與原案旨趣距離較遠者,依次提付討論;其無距離遠近者,依其提出之先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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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組織法》第11條規定,立法院議事規則中的修正動議有以下幾點要求和程序: 1. 修正動議必須在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並需要至少十人以上的連署或附議方可成立。 2. 修正動議應連同原案未提出修正的部分一起進行討論。 3. 對於修正動議中的修正動議,其處理程序與前兩項的規定相同。 4. 當對於同一事項有兩個以上的修正動議時,應該等提出完畢並成立後,再根據修正動議與原案旨趣的距離,按照先後順序提交討論;如果沒有距離遠近之分的話,則按照提出的先後順序進行討論。 範例:假設在立法院討論一個關於環保的法案,有兩個修正動議被提出。第一個修正動議是由十五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將法案中的罰款標準提高;第二個修正動議是由十二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將法案中的環境監測標準修改為更嚴格的要求。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1條的規定,這兩個修正動議都符合連署人數的要求,可以成立並提交討論。依照先後順序,首先討論第一個修正動議,然後再討論第二個修正動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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