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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14 條

  1. 1.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2. 2.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3. 3.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交付程序委員會改列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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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14 條規定了議事日程的內容和安排。根據這條規則的第1項,議事日程應詳細記載開會的時間,並將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和其他事項分列其中,同時附上各個提案的全文、審查報告和相關文件。 根據第2項,由政府提出的議案和法案,要在進入審議之前先列入報告事項中。這表示政府提出的議案和法案在審查之前需要先向立法院進行報告。 根據第3項,經委員會審查後,如有議案被認為不值得提交全院審議,該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中。然而,如果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至少15人連署或有附議,且經表決通過,則應提交程序委員會以改列為討論事項。 這些規定意在確保議事日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提供一個清晰的框架和程序,以讓議會順利進行討論和審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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