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14 條規定了議事日程的內容和安排。根據這條規則的第1項,議事日程應詳細記載開會的時間,並將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和其他事項分列其中,同時附上各個提案的全文、審查報告和相關文件。 根據第2項,由政府提出的議案和法案,要在進入審議之前先列入報告事項中。這表示政府提出的議案和法案在審查之前需要先向立法院進行報告。 根據第3項,經委員會審查後,如有議案被認為不值得提交全院審議,該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中。然而,如果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至少15人連署或有附議,且經表決通過,則應提交程序委員會以改列為討論事項。 這些規定意在確保議事日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並提供一個清晰的框架和程序,以讓議會順利進行討論和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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