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15 條
- 1.本院會議審議政府提案與委員提案,性質相同者,得合併討論。
- 2.前項議案之排列,由程序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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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5條,立法院會議中,如果政府提案和委員提案的性質相同,可以合併進行討論。而議案的排列順序則由程序委員會來確定。 例如,當立法院有多個與經濟發展相關的提案,其中政府和委員的提案都是要針對促進經濟發展進行討論和決策,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5條,這些提案可以合併進行討論。具體的提案排列順序則由程序委員會根據情況來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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