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日程由秘書長編擬,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於開會前二日送達。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6條規定,議事日程由秘書長編擬,並經程序委員會審定後付印。除非有特殊情形,議事日程最遲要在開會前的前兩天送達。 根據我的法律知識和研究,我無法提供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6條直接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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