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17 條共有兩項規定。根據第一項規定,如果應處理的事項未列入議事日程或已列入但順序在後者,主席或出席委員可以提議變更議事日程。而出席委員提議時,需要有十五位以上委員的連署或附議。這意味著議事日程的變更可以由主席或出席委員提出,但必須經過一定數量的委員支持。 根據第二項規定,這樣的提議不需要進行討論,直接進行表決。這表示當有人提出議事日程的變更時,不需要進行長時間的討論,可以立即進行表決。 由於問題並未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與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17 條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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