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事日程所定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者,由程序委員會編入下次議事日程。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8條規定,如果議事日程所定的議案未能開議或議而未能完結,則必須由程序委員會將其編入下次的議事日程中。根據這項規定,如果某個議案在當次議事中無法進行或無法完成,它將會被延遲到下一次的議事日程中。這項規定旨在確保未能在特定議事日程中進行的議案能夠得到進一步的處理和討論。一個例子是,如果立法院議事日程中有一個關於修改稅法的議案,但因為時間不足而無法進行議論和表決,那麼這個議案將被編入下一次的議事日程,以便繼續討論和決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