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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19 條

  1. 1.本院每屆第一會期首日舉行預備會議,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委員報到。 二、就職宣誓。 三、推選會議主席。 四、院長選舉: (一)投票。 (二)開票。 (三)宣布選舉結果。 五、副院長選舉: (一)投票。 (二)開票。 (三)宣布選舉結果。
  2. 2.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選舉,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依序繼續進行第二次投票。
  3. 3.第一項會議之時程,由秘書長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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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19條的規定,每屆第一會期首日的預備會議包括以下步驟: 1. 委員報到。 2. 就職宣誓。 3. 推選會議主席。 4. 院長選舉: - 投票。 - 開票。 - 宣布選舉結果。 5. 副院長選舉: - 投票。 - 開票。 - 宣布選舉結果。 如果在第一次投票時未能選出院長或副院長,則需要按照順序進行第二次投票。 第一項會議的時程由秘書長確定。 參考資料: 1. 立法院議事規則 2. 《立法院選任正副院長之辦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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