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0條規定了以下事項: 1. 每星期二和星期五為本院的開會日,但根據院會議決,可以增減開會次數。 2. 如果本院的會議超過一天,經黨團協商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合併若干天作為一次會議。 這條法規是關於立法院的會議安排和頻率的規定。根據規定,每星期二和星期五是定期的開會日,但根據院會的決議,也可以調整開會的次數。另外,如果會議需要超過一天,則可以進行合併安排。這個規則的目的是確保立法院的正常運作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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