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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29 條

  1. 1.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
  2. 2.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3. 3.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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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29條,提供以下逐條釋義: 1. 在進行發言前,出席委員必須親自向主席台的議事處登記並簽名。發言順序則按照登記的順序進行,除非雙方都同意調整發言順序。 這條規則的目的是確保出席委員進行發言的秩序和公平性。委員必須經過登記,以確保他們按順序發言,而不會出現混亂或偏袒的情況。例如,如果一個委員有一個重要的發言內容,但在登記之後,其他委員提出了一個更重要的議題,主席可以根據委員的同意調整發言順序,讓最重要的議題優先得到討論。 2. 登記發言的委員如果經過主席唱名三次還未到場,則被視為棄權。 這條規則旨在確保出席委員按照登記的順序發言,如果有委員未能按時到場,則視為他們放棄了發言的機會。這樣可以節省時間,使得其他委員有更多機會發言並進行討論。 3. 主席有權在適當的時間宣告登記發言的截止。 這條規則賦予主席權限,在適當的時間結束發言的登記。主席可以根據議題的重要性或討論的進展情況,决定何時截止登記發言。這樣可以確保討論在合理的時間範圍內進行,使得會議的進程順暢。例如,如果某個討論議題已經充分討論並達到共識,主席可以宣布截止發言的登記,以節省時間並使會議順利進行。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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