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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議事規則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出席委員請求發言,應親自向主席台議事處簽名登記,並依登記順序發言,如經雙方同意者,得互調發言順序。
  2. 登記發言之委員,經主席唱名三次仍不在場者,視為棄權。
  3. 主席得於討論適當時間,宣告截止發言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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