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議動議,應於原案表決後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之。但討論之時間,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同意後決定之。
根據立法院議事規則第43條,復議動議必須在原案表決後,在下次院會散會前提出。然而,討論動議的時間要由主席徵得出席委員的同意後才能決定。根據此條款,復議動議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提出,且需要主席和出席的委員同意才能進行討論。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的例子目前沒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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