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黨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以黨團名義提案,不受本規則有關連署或附議人數之限制。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 59 條規定,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黨團可以使用黨團名義提案,並且不受議事規則中關於連署或附議人數的限制。這表示黨團可以獨立提案,而不需要其他的議員連署或附議。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黨團有足夠的自主權來行使其提案權利,並且不受其他議員的限制。 例如,如果一個政黨具有符合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的條件,例如有足夠數量的議員,該黨團可以以黨團名義提出法案,而不需要其他議員的連署或附議。這可以讓黨團更有效地行使其影響力,並提出與其政治立場相符的立法建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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