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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0 條

各機關歲出預算之流用,除應依預算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外,流入科目之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科目之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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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10條,各機關在預算流用方面有一定限制。當一個科目的經費不足時,可以從其他科目中流用資金填補,但需要遵守以下規定:流入科目的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流出科目的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例如,假設某機關的某個科目的經費不足,而其他科目有賸餘的資金可以流用,根據該條規定,流入科目的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二十,而流出科目的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的百分之三十。這個規定的目的是限制機關在預算流用時的範圍,以確保公共財政的穩定性和預算執行的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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