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1 條
左列事項,各機關不得申請動支總預算第二預備金: 一、經立法院刪除之相關科目預算。 二、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依法律新設之機關、單位或依法新增業務及在年度總預算案通過前即已合法增置之人員,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者,除依預算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於年度終了編具動支數額表外,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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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11條,各機關在執行預算時,不得申請動用總預算的第二預備金,包括以下情形: 1. 立法院已刪除的相關科目預算。 2. 購置公務車輛、用人經費及其他事務費用。 然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新設的機關、單位或依法新增的業務以及在總預算案通過前已合法增加的人員,不受第二項規定的限制。 當行政院核准動用第二預備金時,如果每筆數額超過新台幣五千萬元,除了依照預算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在年度結束後編制動支數額表送交立法院查閱外,還應該先送交立法院備查。但在緊急災害情況下動用的資金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立法院公報第69卷第36期院會紀錄在卷,對於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審議,在康委員以及費委員的陳述下,有四位委員附議費委員的修正動議,但附議未能成立。因此,根據這個議事紀錄,目前尚無法確定是否有關於動支第二預備金的具體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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