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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2 條

各單位預算機關預算內之暫付款,應力求避免,其確因事實需要支付者,應以各該年度預算所定經費為限,並應隨時注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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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12條,各單位預算機關在預算內不應有暫付款項,除非有確實的事實需要支付,並且支付金額應限於該年度預算所定的經費範圍內。同時,預算機關應隨時注意清理這些暫付款項。參考資料中的相關範例包括第二段所述的會計長楊○川未依規定撥付機密外交款項,以及第六段和第七段提到的苗栗縣政府編列未核定文號補助收入的違規情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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