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單位預算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及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全年度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或全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議處。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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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預算機關之資本支出計畫及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之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其全年度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八十者,或全年度前九個月之計畫執行進度未達百分之六十者,除不可抗拒之特殊因素外,該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應予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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