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但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 (條例) 明定得聘用人員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現有聘用人數,超過前項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二年內處理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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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但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 (條例) 明定得聘用人員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現有聘用人數,超過前項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二年內處理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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