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專案研究而需聘用或約偏之人員,於該項計畫或研究結束時,應即解聘僱。 前項之專案計畫或研究,以三年為限,因業務需要逾越三年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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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專案研究而需聘用或約偏之人員,於該項計畫或研究結束時,應即解聘僱。 前項之專案計畫或研究,以三年為限,因業務需要逾越三年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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