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8 條
各機關為辦理專案計畫或接受政府委託從事專案研究而需聘用或約偏之人員,於該項計畫或研究結束時,應即解聘僱。 前項之專案計畫或研究,以三年為限,因業務需要逾越三年者,應送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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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政府预算执行暂行条例第18条的规定,各机构在进行特定项目计划或接受政府委托从事专案研究时,应在该计划或研究结束时解雇聘用或约雇的人员。该条例规定该项计划或研究的期限为三年,如果因业务需要超过三年的话,应提交立法院备查。 参考资料: -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L003001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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