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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19 條

政府撥款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政府出資或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其負責人不應由原為監督機關之政府官員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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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19條,政府撥款捐助設立的財團法人以及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的公司,其負責人不得由原為監督機關的政府官員轉任。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避免產官合謀、利益衝突以及權力滥用等情況的發生,以確保這些組織的公正性和獨立性。例如,如果某個財團法人由某政府機構撥款設立,則該政府機構的官員在離職後不應該立刻擔任該財團法人的負責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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