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 條
各單位預算機關應依法編送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應切實執行。對於預算所列屬於經常性之支出,除統籌項目於支用時逐案核撥外,應分期按月分配;屬於資本性之支出,應配合計畫實施進度,衡酌緩急核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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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第2條,各單位的預算機關應根據法律的規定,編製並提交歲出分配預算,並經核定後要切實地執行。對於預算中列出的經常性支出,除了統籌項目在使用時逐案核撥外,還應該按月分配。而對於資本性支出,則應配合計畫的實施進度,在考慮到緩急的情況下核實分配。 這意味著預算機關在編製預算時應遵守法律的規定,並根據支出的性質和特點進行分配。對於經常性支出,進行月度分配以確保預算的正常執行。而對於資本性支出,則需要考慮計畫的實施進度和迫切性,並根據情況來核實分配。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單位有一項資本性支出計畫,比如建設一座新的辦公大樓。該單位在編製預算時應評估該計畫的進度和重要性,並根據統籌規劃進行資金分配。如果該計畫被認為是迫切且重要的,預算機關可能會優先分配資金給這個計畫,以確保計畫的順利進行。而對於經常性支出,如薪資、租金等,預算機關應該每月按照相應的預算數額進行分配,以確保這些支出可以按時支付。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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