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0 條
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其代表公股之董 (理) 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立法院備查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目前已代表公股擔任前項董 (理) 監事或委員,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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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中央政府预算执行暂行条例第20条的规定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的代表公股之董 (理) 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然而,如果出于业务需要,可以事先向立法院备查并延长至六十八岁。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目前已代表公股担任上述职务且年龄超过六十五岁的人员,可以继续完成本届任期,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参考资料: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2019年最新修訂版)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30024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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