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非營業循環基金、其他特種基金、政府與民間共同出資設立之公司、財團法人,其代表公股之董 (理) 監事或委員之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並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但因業務需要,事先送請立法院備查者,得延長至六十八歲。 目前已代表公股擔任前項董 (理) 監事或委員,其年齡超過六十五歲者,得繼續任滿本屆任期,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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